【案情簡介】
2007年11月5日,美國TERAGREN 公司向美國華盛頓州西區聯邦地這法院起訴,指控美國SMITH & FONG公司侵犯其享有獨占實施權的第5543197號“平行隨機排列疊層的竹地板和竹束”(Parallel Randomly Stranded, Laminated Bamboo Boards and Beams)美國專利權(以下簡稱“197專利”),請求法院判決禁止涉案重組竹地板產品在美國銷售,并要求損害賠償。該美國專利權由一位名為Jay Plaehn的個人于1996年8月6日獲得,隨后由其將該專利權的獨占實施權授予美國Teragren 公司。美國Smith&Fong公司實際上是中國安吉天振竹地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振公司”)在美國的銷售商,涉案重組竹地板產品即由天振公司制造并供應給Smith&Fong公司在美國進行銷售。我國眾多竹地板企業在美國銷售同類重組竹地板產品。
2007年11月中旬,針對美國Teragren公司的起訴,在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竹材專業委員會張齊生院士的牽頭下,包括天振公司在內的中國20多家竹材企業結成同盟,與美國Smith&Fong公司達成共同應訴協議,中國企業全面支持美國Smith&Fong公司應對美國Teragren 公司的專利侵權指控。隨后,我方聘請了美國專利律師在美國代理本案,同時在國內也聘請了律師作為專項法律顧問,協助在國內進行取證等工作。我方對涉案197專利進行了分析,認為該美國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有在先技術公開其技術方案,該技術不應被授予專利權。而且,197專利主要的必要技術特征是竹地板生產過程中竹片的“隨機排列性”,而涉案重組竹地板產品是采用公知技術制造,在制造過程中竹片排列是順向的,并未落入197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
2007年12月28日,美國代理律師向法院遞交了答辯狀。在答辯狀中,我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美國Teragren 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為進一步回應原告的訴訟請求,并作為對其的積極抗辯,我方還請求法院宣告197專利無效,確認197專利是不可實施的。同時,我方還針對原告美國Teragren公司利用197專利惡意架訟的行為提出了不正當競爭反訴。隨后,我方進行了多方取證,找到在197專利授權審查的過程資料,并將眾多在先專利作為證據提交法院,其中有一份在先專利(Chu專利)曾被專利權人Jay Plaehn在專利審查過程作為對比文件,我方認為兩者的區別特征是197專利的專利性所在;同時,我方還在我國香港找到在涉案197專利申請日之前的出口到美國的竹地板產品資料,該資料部分公開了197專利的技術方案。
根據美國專利訴訟的司法程序,在庭審(Trial)之前,就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和術語的解釋,屬于法律問題,應由法院決定,法院會先召開馬克曼聽證會(Markman Hearing),就權利要求雙方有爭議的部分作出統一界定。如在馬克曼聽證會上取得有利的結論,則被告方在聽證會后可以請求法院作出不侵權的簡易判決,從而案件就不用再進入冗長的庭審程序,有利于減少當事人訴訟費用的支出。
2009年年初,法院就本案召開馬克曼聽證會。在聽證會上,雙方就197專利的幾個關鍵技術特征進行了辯論。例如,針對于197專利中“隨機排列”這一術語,原告Teragren公司辯稱:197專利中描述的“隨機排列”竹束中的竹片在垂直方向、水平方向和旋轉排列上是隨機的,但不一定搭接或錯開,也不一定為任意長度,其打比方辯解該發明中的竹束就像一盒沒有煮的意大利面條,但有個統一長度且不是錯開的。對此問題,我方認為,原告對其專利權利要求作了擴大解釋,有違于其在該專利申請審查時所作的陳述,因為在先專利(Chu專利)早就公開了用統一長度且順向排列的竹片制造竹地板的技術。原告在專利申請時為獲得授權向審查員解釋該專利的創造性在于用長度不統一的隨機排列的竹片制造竹地板,從而區別于在先技術而獲得專利授權,因此,在本案中應當適用“禁反言原則”,原告涉案專利保護范圍不包括用統一長度且順向排列的竹片制造竹地板的技術。在聽證會上,就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和主要術語的界定,法院基本上采納了我方的意見。
由于在馬克曼聽證會取得不利的結論,原告隨后又向法院提交要求重新審查馬克曼權利要求解釋之裁決的動議。在美國專利訴訟的司法程序中,對馬克曼權利要求解釋裁決重新審查的請求通常是不被支持的,除非請求方能夠證明先前裁決具有明顯錯誤或者能夠出示此前即使盡到合理謹慎義務也沒有找到的新事實或法律依據。針對原告的動議,2009年5月5日,法院裁決不再重新審議對竹片“隨機排列”這一術語的解釋。關于原告的其他動議,我方認為涉及侵權與否的認定已經超出馬克曼聽證的范圍,對此法庭表示同意。
最后,法院裁決美國Smith&Fong公司銷售的重組竹地板產品并未侵犯原告主張的197專利權,我方取得勝訴。
【案例評析】
本案表面上雖然是兩家美國公司之間的專利侵權訴訟,而實際上是一場關系我國眾多竹材企業相關重組竹地板產品海外市場的保衛戰。
本案興訟之前,還有一個背景情況。
2007年年初,美國Teragren公司在挑起本案訴訟之前,就曾依據其擁有的“197專利”獨占實施權向中國竹材企業的眾多國外經銷商發送律師函,要求高額的專利許可使用費。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竹材專業委員會張齊生院士經過分析后認為,我國企業生產制造的重組竹地板產品并未侵犯該美國專利權,因此聯合我國主要的竹材企業于2009年3月發表了不侵權的公開聲明。在中國竹材企業拒絕向其支付專利使用費后,Teragren公司才惡意架訟,挑起這場訴訟。Teragren公司醉翁之意不在酒,而是在投石問路,尋求突破,其起訴Smith&Fong公司的真正目的就是企圖以本案為突破口,給中國竹材企業制造的重組竹地板產品定性侵權,并將該案做成“樣板”案例,“殺雞儆猴”,借此進一步獨霸美國竹地板市場,阻礙中國相關重竹地板產品在美國市場上的銷售。如果Smith&Fong公司在這場訴訟中失利被判侵權,唇亡齒寒,前轍后覆,Teragren公司就會逼迫國內眾多竹地板企業都不能再在美國市場上銷售此種“侵權產品”,或者被迫向專利權人與Teragren 公司交付高額的專利使用費。
此類侵權訴訟,美其名曰正當維權,實為爭奪市場份額、打壓競爭對手策略。近年來,中國企業進軍海外市場過程中屢遭算計,困擾重重。如何應對這次惡意訴訟?強敵當前,大兵壓境,站在SMITH&FONG公司身后的天振公司進退維谷,獨木難支。幸得張齊生院士振臂而呼,竹材行業協會同仇敵愾,20余家竹材企業解囊相助,集資抗敵,竹地板行業唇齒相依,聲氣與共,在張齊生院士引領下,促成了行業與天振公司和SMITH&FONG公司共同應訴協議。隨即籌集了數百萬計的相應資金支持應訴,集思廣益,群策群力,采取多項舉措積極應對這場訴訟,最終取得勝訴。
本案的勝訴不僅是中國重組竹地板行業共同的勝利,同時說明,在面對跨國公司的專利阻擊時,行業協會集體應對可以更有效地保證海外維權的勝利。本案中行業協會在積極維護我國竹地板企業的權益方面,兩個方面的策略值得關注。
一、眾志成城——多方專家提供智力支持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專家支持主要包括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的專業支持,另外還有行業內部專家的支持。企業如果遭遇侵權指控,首先就應當判斷自身是否構成侵權,知識產權侵權判斷需要同時結合技術分析和法律分析,兩者不可偏廢。而后再決定應對措施才更有針對性。本案中,天振公司得知美國經銷商遭遇侵權指控后,尋求我國竹材產業的權威張齊生院士就該美國專利和涉案重組竹地板進行分析比對;同時就專利訴訟咨詢我國著名的知識產權專家陶鑫良教授,積極獲取專家的獻計獻策。得知產品不構成專利侵權,訴訟有可能勝訴的情況后才產生應訴的想法;而行業內部專家則可以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依靠行業協會的號召力組織全體企業共同應對,同時尋求其他社會化力量以及政府力量的支持,因為這些力量在維權中將起到重要作用。
二、團結一致——行業企業紛紛解囊相助
在國外打一場專利訴訟官司,需要支付高昂的律師費用。我國一些中小型出口企業往往因此而卻步,碰到惡意的知識產權侵權指控,明知自身不侵權,但限于本身實力,也只有無奈拱手放棄市場;有時候勉強應訴,如無后盾支持,也有可能被時間冗長、花費高昂的訟累拖垮,即使最后贏得了訴訟,卻早已輸掉了市場。因此在專家支持之外,資金支持也非常重要。在本案中,同行業內承擔相同侵權風險的企業共籌資金支持應訴,是一個切實可行的辦法。
以上所述的兩個支持因素,企業聯盟或行業協會都可以起到聯系紐帶作用。如在本案中,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竹材專業委員會在尋求專家技術支持、聯系企業結成同盟起到了重要作用,為天振公司節省了很多聯絡、溝通成本和時間,使得天振公司可以快速應對訴訟,快速反應是取得訴訟勝訴的重要因素之一。與單個企業相比,企業聯盟或者行業協會在信息收集、儲備以及聯絡、溝通等方面更有優勢。
實際上,在美國發生本案訴訟之前,在國內竹地板產業也經歷了一場幾乎全行業爭相參與的關于重組竹地板產品知識產權反濫用的“戰爭”。由澳大利亞某企業控股的某中國公司利用其擁有的ZL99117809.2號“竹材重組強化成型材的方法”中國專利,先后針對國內多家重組竹地板企業發動專利侵權訴訟,而且已經產生了某地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該公司勝訴的一審判決。該公司及其幕后人也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借知識產權說事,揮舞這一專利“大棒”,指望借此獨霸中國竹地板市場。而某公司這一“竹材重組強化成型材的方法”專利技術,實際上也缺乏授予專利權必須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條件,在其申請日之前早已有相同的技術方案公開。某公司在其明知或者已知的情況下以此“假性專利”發動專利侵權訴訟或以專利訴訟相威脅,而且在訴訟中惡意提出“等同侵權”主張的行為明顯是濫用專利權、濫用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遭到了我國竹地板行業的強烈阻擊和系列對抗。前有張齊生院士挺身而出,走上法庭為被告企業辯護,成為我國第一位擔當知識產權訴訟代理人的院士。后有王正天等一群企業家積極推進對此項專利權的無效宣告請求,運籌帷幄,鍥而不舍,最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項專利權全部無效。某公司假性專利權得而復失,其揮舞這一假性專利“大棒”,妄圖借此獨霸我國竹地板市場的企圖也因此成了一枕黃粱。我國竹地板行業的“集體舞”在這反知識產權濫用的“戰場”上大放光芒。
美國專利訴訟案的告捷和國內無效假性專利案的成功,與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竹材專業委員會引領作用以及我國眾多竹材企業的同心協力分不開。總結外抗強權、內反濫用的經驗,順應我國竹地板產業在國內外的新的知識產權形勢,為加強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經營,維護產業知識產權秩序的健康發展和公平競爭, “南林竹產業知識產權聯盟”成立了。該聯盟的籌建緣起于上述訴訟案件的應對,其成立對于強化我國竹材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及深化我國竹材企業間的合作都具體重要意義。
“未來的競爭,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這不但適用于我國高新技術產業,也同樣適用于我國傳統產業包括制造業。高新技術領域曾經輝煌一時的我國DVD產業因此幾乎險遭全盤覆滅之虞,傳統制造業的我國竹地板行業也曾經飽受刻膚之痛,如2005年美國ITC就地板鎖扣專利的“337調查”案件,我國相關企業最終還是深受其困。因此,我國竹地板產業以及其他傳統產業,均應重視知識產權在本產業以及業內各企業發展中的舉足輕重的作用;中小型企業可以通過依靠行業組織尤其是知識產權聯盟等企業間專門化知識產權集體整合行業綜合資源,優化運用知識產權,應對知識產權訴訟等,以獲得更好的發展。
■ 撰稿人/潘娟娟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